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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婚时继父要求退还抚养费有依据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1:15:21 浏览量:377

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沈某和张某都是离异人士,后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6年登记结婚。张某和前夫育有一子小张,故在张某再婚之后,张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小张搬进了沈某的家中。在沈某和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沈某和张某一同抚养小张成长,并在小张考入大学之后为小张举办升学宴。2019年,沈某和张某发生婚变,二人突发矛盾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沈某离婚,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某却向法院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是要求张某退还其为小张支付的学杂费等各项费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和小张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对于沈某要求退还小张学杂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的丈夫去世之后,张某一人抚养儿子小张,后其和沈某再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沈某和小张形成继父子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沈某和小张具有抚养关系,属于作为继父的义务,故沈某要求返还其曾经给小张支付学杂费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判决对沈某提出的此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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