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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连撞一人一车,被判交通肇事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1:09:45 浏览量:161

【案情回放】2016年11月25日18时30分许,薛某与朋友姚某等五人在川菜馆聚餐,用餐期间,薛某引用了大量白酒。当晚21时许,薛某离开饭店,独自一人驾驶小型轿车沿学院路由南向北途径立交桥时,超速行驶,连超数车。因被害人张某在该桥北口下坡路段右侧行走,薛某行至该处时,撞向张某致其倒地,但薛某并未采取制动措施,继续前行。当薛某欲超前方被害人卫某驾驶的福克斯小型轿车时,撞向该车尾部左侧,致该福克斯轿车...

【案情回放】

201611251830分许,薛某与朋友姚某等五人在川菜馆聚餐,用餐期间,薛某引用了大量白酒。当晚21时许,薛某离开饭店,独自一人驾驶小型轿车沿学院路由南向北途径立交桥时,超速行驶,连超数车。因被害人张某在该桥北口下坡路段右侧行走,薛某行至该处时,撞向张某致其倒地,但薛某并未采取制动措施,继续前行。当薛某欲超前方被害人卫某驾驶的福克斯小型轿车时,撞向该车尾部左侧,致该福克斯轿车损伤和乘驾人闫某受伤。薛某超驶后,不仅没有制动汽车,反而继续加油前行,致车辆失控,冲向中间金属隔离带,驶入对面路段,后因薛某所驾之车右前轮爆胎,最后停驶在学苑花都小区南侧巷内。2113分,运城急救中心120电话受理了抢救伤者张某的电话报案,卫某报警后,北城派出所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薛某带走,之后将其转交给交警部门。

经鉴定,薛某血中乙醇含量181.471mg100ml。被害人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闫某身体所受损伤诊断为:1.腰T2椎体右侧横突裂纹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负两起的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卫某、闫某不负事故责任。

一审判决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判决撤销二审裁定,认定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在侦查人员第二次询问薛某是否发生其他交通事故时,薛某回答“应该没有”,在送达鉴定意见书后第三次询问时,薛某回答“因为喝酒原因,记不清了”。结合本案张某违反行人禁止在高架桥上通行的实际情况和损害的实际后果,根据现有证据,认为薛某在后续肇事前对已撞倒被害人张某的肇事情况主观上是明知并放任后续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被告人薛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不妥,薛某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薛某醉酒后超速驾车,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薛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实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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