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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转走前女友钱财,获刑一年!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0:39:50 浏览量:122

【律师提醒】分手应当体面!分手之后不应当贪小便宜,更不应当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财物,否则必将受到犯罪的制裁。

【案件回放】


袁某和洪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并在甲地同居,然而二人在同居过程中经常发生争吵,于是洪某向袁某提出分手。后袁某向洪某提出要求去洪某的家中拿回自己的财物,洪某答应后袁某来到其家中,袁某将其曾经送给洪某的手机拿回。拿回手机后,袁某顿起贪心,在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了袁洪某的账户,将洪某账户中的伍万元转出。后洪某发现账户内的财物被转走,立即报警。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袁某和洪某分手之后,袁某要求洪某返还自己曾赠与给洪某的手机,后洪某将手机还给袁某后,袁某随起贪心,打开洪某的手机登录洪某的账户,在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洪某手机账户内的款项转走,故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并主动退赔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分手应当体面!分手之后不应当贪小便宜,更不应当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财物,否则必将受到犯罪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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