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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借款合同不约定还款期限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且,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如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债务,都应该视为债权未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不起算,因而相应债权适用最长20年的特殊时效制度。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宽限期限结束,债务人仍然不履行义务,此时应视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此时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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