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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8:52:09 浏览量:217

【律师提醒】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篡改,必须仔细审查真实性,穷追不舍,彻底查明案件真相。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即便在对方当事人出于息事宁人等原因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也不能放松警惕以调解或准予撤诉处理。

【案件回放】 


  邬某某向某银行进行网络借款,发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邬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银行催收员在其家门口实施了张贴“卖身还债”侮辱性大字报等催收行为,导致其婚约被取消、失业,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9万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邬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带有威胁、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及与此关联的其与“男友”“未来婆婆”、近亲属、邻居及合作伙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该案。原告邬某某于同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某银行提供的催收员手机号的短信详单连续完整,详单显示,并无向原告所称158****0013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记录。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所谓催收员手机号与原告158****0013手机号的两段短信聊天截图,显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法院认定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1年10月25日,检察院对邬某某的前述行为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邬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论法】


  法官在审理时,一是通过庭审“察言观色”,发现疑点。庭审时,法官要求原告出示手机查看短信、微信的原始载体,原告表示在截图后均已删除。法官立即追问细节,并观察原告的反应。


二是及时启动虚假诉讼调查程序,抓住重点进行突破。法官怀疑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两段短信截图系伪造,要求双方作出说明,并针对该短信截图要求被告提交催收员手机运营商的短信详单。被告补充提交的短信详单证明在相关时间段催收员只向原告178开头的手机号发送了一条催收短信。而原告随后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其提交的短信截图是催收员发给其另一个已注销的手机号158****0013。同时原告提交了所谓移动APP的截图,显示该手机号在相关时间段有与催收员手机号的短信记录。法官仔细审查发现催收员的短信详单中没有向158****0013手机号发送短信的记录,而有两条发送给案外人158****0045手机号的短信记录,只是详单中数字“0045”较模糊,易看成“0013”。法官判断,系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短信详单,将尾号“0045”错看成“0013”后,伪造了催收员发送消息给158****0013的移动APP短信记录截图并补充提交。


三是全面搜索关联案件,增加内心确信。法官发现在相同时期,原告在另一法院也有2起类似起诉其他网贷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件,理由、证据均与本案相似,原告意在通过该种方式拒绝还款并获取高额赔偿。四是移送说明细节具体丰富,便利侦查。本案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审讯坦白了其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网络资源伪造证据的事实,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律师提醒】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篡改,必须仔细审查真实性,穷追不舍,彻底查明案件真相。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即便在对方当事人出于息事宁人等原因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也不能放松警惕以调解或准予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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