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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债可催收非法债务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21:32:18 浏览量:165

案件回放: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刘X东(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北京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下设华南大区、京哈大区、华北大区、华中大区、华东大区、西北大区、西南大区七个借款大区。2014年刘X东任命被告人陈某某为西北区大区总监。2014年8月22日,陈某某在河南省区域注册成立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冠群...

案件回放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刘X东(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北京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下设华南大区、京哈大区、华北大区、华中大区、华东大区、西北大区、西南大区七个借款大区。2014年刘X东任命被告人陈某某为西北区大区总监。2014年8月22日,陈某某在河南省区域注册成立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冠群河南分公司),负责管理河南区域各公司的运营管理全面工作。随后在河南省区域注册成立了郑州绿地分公司、郑州金水分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大客户部)、郑州商都路分公司、洛阳公司、漯河分公司、南阳分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许昌分公司。冠群河南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非法放贷经营活动。具体流程是由公司业务员寻找贷款客户,以利息低、1+1模式(即1分的利息,1分的服务费)、放款快、无抵押、无担保、不上征信等虚假信息向贷款客户宣传,诱使被害人进行贷款。然后公司业务员及风控人员会对贷款人家庭、公司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拍照,再由风控部门出具信审意见书等手续,经分公司审批后逐级报至冠群河南分公司、冠群北京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业务员打印统一制式的《借款合同》、《借款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委托扣款授权书》以及抵押担保协议等资料,其中《借款合同》均为空白合同,通知被害人及担保人与冠群公司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利益的各类虚假合同书及协议书。合同及相关协议签订后,实际放款人不是冠群公司,而是刘X东、杨X卫或公司员工为出借人,在放款时业务员才会告知被害人要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特殊服务费”等费用,将该费用再分别转入或划拨到指定的其他账户,故意制造银行流水,形成虚假给付事实。在放款后,被害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时,再要求被害人做展期贷、流通贷,以“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等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最后还会以向被害人公司注入资金、组织优质客户打包上市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办理“股债结合”,以被害人公司80%的股份作抵押贷款,并占有被害人公司另外20%的股份,控制被害人公司资金情况,虚增更高的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在与冠群公司签订每一笔新的借款合同时,都要重新收取相应的保证金、服务费、家访费等费用。

被害人在逾期还款后,办理该笔贷款的业务员会先给被害人打电话进行催收还款,扣除贷款的保证金,增加金额罚息。被害人仍未还款,地区分公司会将该笔业务上报至河南分公司,由河南分公司借后部处理,借后部负责人王某2会将相关借款资料交给催收人员王X、吕某等人,安排催收人员王进或吕某带人找被害人进行催收。冠群河南分公司借后部催收人员均为有犯罪前科及社会闲散人员,冠群河南分公司后期还专门成立了催收公司—德立信公司。王X、吕某等人接到任务后,前期先是电话滋扰被害人,之后便组织人员上门进行催收,该伙人采取24小时跟踪、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收取被害人数额不等的催收费用。最终仍未收回欠款的话,冠群河南分公司会将该客户情况上报北京总公司,北京公司安排总部催收部人员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或软暴力催款。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冠群河南分公司催收人员王进、吕某等人和冠群北京公司催收人员王某1、秦某、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在河南省区域内采取跟踪、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对张某1、魏某1、李某1、梁某1、张某2等被害人进行催收。最后,冠群公司会将之前签订的空白合同信息进行完善,使用虚高数额的虚假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数额的借款,并使被害人成为失信人员,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王某2、王进(二人已判刑),多次采取跟踪、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催收,其行为造成要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冠群公司西北大区总监,负责管理监督河南区域借款业务,伙同他人以冠群河南分公司的名义,利用“套路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打电话、滋扰、跟踪、恐吓、骚扰、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等方法,对非法债务予以催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陈某某是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王某某辩护人据此关于对刘某某、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与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王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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