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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诈骗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4:32:12 浏览量:230

【案件回放】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受“张二伟”的指使,冒用张某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祁阳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祁阳县睿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腾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7年7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以睿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先后9次从祁阳县国家税务局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9份。经国家税务总局祁阳市税务局核查,上述增值税专...

案件回放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李“张二伟”的指使,冒用张某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祁阳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祁阳县睿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腾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7年7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李以睿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先后9次从祁阳县国家税务局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9份。经国家税务总局祁阳市税务局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5209226.8元,税额2585568.4元,价税合计为17794795.2元。其中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为134份,金额为12896208.04元,抵扣税款2192355.33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李主动到河南省开封市XX局龙亭分局书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直接参与并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直接参与并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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