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与被害人张某1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俞某因琐事与张某1在秦皇岛市抚宁区自家养殖场屋内发生口角,后俞某从堂屋菜板上拿起菜刀砍张某1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刀,欲砍死张某1。张某1被砍倒地休克后,俞某以为张某1已经死亡,遂给其母亲张某2打电话称其把张某1杀死亡。后张某1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成功救治。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外伤致...
【案件回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与被害人张某1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俞某因琐事与张某1在秦皇岛市抚宁区自家养殖场屋内发生口角,后俞某从堂屋菜板上拿起菜刀砍张某1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刀,欲砍死张某1。张某1被砍倒地休克后,俞某以为张某1已经死亡,遂给其母亲张某2打电话称其把张某1杀死亡。后张某1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成功救治。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外伤致张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中重度失血性休克,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案发时适应障碍发病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本院审理过程,被害人张某1放弃追究俞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部分请求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俞某、张某2、张某3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笔录,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俞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俞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属犯罪未遂、案发时适应障碍发病期等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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