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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严重者将触犯刑事犯罪【基本案情】徐某在某超市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买东西的小花,并假扮超市工作人员和小花联系,捏造小花结识超市工作人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多个微信群,并被他人相继扩散到大量微信群、多个微信公众号及网站等...

  网络诽谤严重者将触犯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徐某在某超市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买东西的小花,并假扮超市工作人员和小花联系,捏造小花结识超市工作人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多个微信群,并被他人相继扩散到大量微信群、多个微信公众号及网站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了小花的正常工作生活。小花就徐某涉嫌诽谤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因相关事件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蔓延,案件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建议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故小花撤回起诉。


  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诽谤信息的传播介入了他人的编辑、转发,属于多因一果。公诉人答辩指出,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网络具有开放性、不可控性,诽谤信息会被他人转发或者评论,因此,他人的扩散行为应当由其承担责任。而且,被他人转发,恰恰说明该诽谤信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导致被害人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律师提醒】


  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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