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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解释应利于不提供合同一方!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4:08:46 浏览量:254

【案件回放】2021年8月31日,原告高某(乙方)与被告沈阳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艺术类高考补习协议书》(该协议系由被告统一制定,被告与其他学生及家长签订合同也采用该文本)约定,甲方对乙方孩子姜金池进行补习,起始时间2021年8月到2021年12月,乙方支付甲方劳务酬金70000元。另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艺术类专业课的辅导,甲方负责乙方通过辽宁省艺术类统一考试。乙方文化课合格,保二本...

【案件回放】


2021年831日,原告高某(乙方)与被告沈阳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艺术类高考补习协议书》(该协议系由被告统一制定,被告与其他学生及家长签订合同也采用该文本)约定,甲方对乙方孩子姜金池进行补习,起始时间20218月到202112月,乙方支付甲方劳务酬金70000元。另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艺术类专业课的辅导,甲方负责乙方通过辽宁省艺术类统一考试。乙方文化课合格,保二本大学录取,未被录取退还全额学费。乙方如果没有按照甲方的报考方式和安排报考,甲方可以拒绝返还乙方学费……。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纳了70000元。


2022年原告孩子参加高考,文化课和艺术课的成绩均超过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被告法定代表人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称,让原告孩子去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就读,并称该学院是全日制成教本科。被告孩子后被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提醒】


原、被告签订的《艺术类高考补习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孩子进行艺术类专业课的辅导,负责其通过辽宁省艺术类统一考试。原告孩子文化课合格,保二本大学录取,未被录取退还全额学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对协议中“二本大学”内涵的理解,原告认为协议中所述的“二本大学”应指普通高等全日制大学,不包含成教本科院校;被告认为协议中所述的“二本大学”通常理解为本科大学,包括被告推荐报考的成教本科学校。原、被告签订的《艺术类高考补习协议书》,是被告制定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协议中“二本大学”的解释产生分歧,被告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因此对协议中“二本大学”解释不同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采用原告一方的解释,“二本大学”应指普通高等全日制大学,不包含成教本科院校。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子女文化课合格,保二本大学录取,未被录取退还全额学费,现被告推荐原告子女报考的院校非原告解释的“二本大学”,且原告子女也未被原告解释的“二本大学”录取,故依照双方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学费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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