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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20年6月份,A邀集B、C、D一起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因缺乏经验,在此期间获利较少。为谋取更多利益,2020年9月底,A、B、C、D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后几人结伙共同购置办公桌、电脑、二手手机等物品,租赁某地并挂牌成立了“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人B、C、D、范佳聪与聘...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份,A邀集B、C、D一起从事贩卖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成品微信号的经营活动,因缺乏经验,在此期间获利较少。为谋取更多利益,2020年9月底,A、B、C、D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名叫“微骑兵”的软件,用于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制作成品微信号予以贩卖。后几人结伙共同购置办公桌、电脑、二手手机等物品,租赁某地并挂牌成立了“丰城市昌文贸易公司”。人B、C、D、范佳聪与聘请的公司员工均直接参与,用“微骑兵”软件非法制作成品微信号。制作好的成品微信号通过秦某高价卖出,从中非法获取利益。
  2021年1月,A、B、C、D、范佳聪与秦某结伙,在贩卖成品微信号的同时,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求职信息(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后,将求职人员的信息分发给公司工作人员。以员工每添加到一名求职人员的微信号,赚约10元不等佣金的奖励方法,让员工谎称自己是“公共科技传媒”的工作人员,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以刷单兼职为理由,让求职者添加“导师”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进群,致使部分被害人上当受骗。
  经营期间,以上犯罪人员在支付工资及相关开支后,其获得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按各自所占股份份额予以分配。具体获利数额如下:A5.8万余元,B2.9万余元、C2.9万余元、D2.9万余元、范佳聪1.4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分析】

    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和自然人一一对应,故微信号可认为是公民个人信息。A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和一款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各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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