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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被告向汉清以及第三人向某1、向某2、向某3的母亲彭某与刘某2均系娄底市邮电局职工,彭某与刘某2于1983年7月结婚时,二人均系再婚。刘某2在与彭某结婚时无子女。彭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即向汉清、向某1、向某2、向某3在彭某再婚时均已成年。1995年6月,刘某2与彭某所在的单位进行房改。同年6月20日,刘某2以其个人名义与娄底市邮电局签订了一份《城镇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刘某2以1490...

【案件回放】


被告向汉清以及第三人向某1、向某2、向某3的母亲彭某与刘某2均系娄底市邮电局职工,彭某与刘某219837月结婚时,二人均系再婚。刘某2在与彭某结婚时无子女。彭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即向汉清、向某1、向某2、向某3在彭某再婚时均已成年。19956月,刘某2与彭某所在的单位进行房改。同年620日,刘某2以其个人名义与娄底市邮电局签订了一份《城镇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刘某214909.97元的价格(已折抵了刘某2与彭某夫妻的工龄福利48年)购买了位于娄底市长青中路26号市××栋××号、建筑面积为86.69㎡的房改住房一套(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就该房目前价格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市场价值30万元予以处理)。该房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2


刘某2与刘某1原系叔侄关系。198662日,因刘某2膝下无子女,且为了能够解决刘某1顺利顶替彭某职位的问题,双方到新化县公证处对刘某2自愿收养刘某1一事进行了公证,该公证处并出具了(86)新证字第653号《公证书》,具体内容有:“…兹证明刘某2与刘华章、陆桂桃商定,刘某2于一九七一年古历二月十五日收养刘华章、陆桂桃之子刘某1为养子。现征得被收养人刘某1的同意。确认刘某1为刘某2的养子,刘某2为刘某1的养父。彭某(一九八三年七月与刘某2结婚)是刘某1的继母…”。同年彭某退休,刘某1顶替了其在邮政局新华仓库的职位。


另查明,彭某于2005916日去世,刘某220201026日去世。刘某2去世后的丧事由刘某1操持,其抚恤金亦由刘某1领取。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刘某2198662日自愿收养刘某1,并办理了相应公证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故刘某1与刘某2、彭某夫妇形成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被继承人刘某2过世后,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遗赠等书面文件,故对刘某2的合法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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