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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18:47 浏览量:299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那么,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的适格主体被告应如何确定?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征收与补偿程序具有多阶段性和组织具体实施的多样性,往往存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职责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那么,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的适格主体被告应如何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征收与补偿程序具有多阶段性和组织具体实施的多样性,往往存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职责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从前述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概括性地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土地征收具有组织实施的职责。


  因此,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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