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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17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赵某作为娄烦县米峪镇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操纵娄烦县益农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干预娄烦县清禾园农牧合作社经营活动,导致二者经营活动中未产生任何经济效益,无法兑现利益联结金。赵某担心因此被上级问责,便指使下属李建忠借贷100万元,用于支付利益联结金。2020年9月,赵某利用担任米峪镇乡...

【案件事实】

      2017年至20209月,被告人赵某作为娄烦县米峪镇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实际操纵娄烦县益农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干预娄烦县清禾园农牧合作社经营活动,导致二者经营活动中未产生任何经济效益,无法兑现利益联结金。赵某担心因此被上级问责,便指使下属李建忠借贷100万元,用于支付利益联结金。20209月,赵某利用担任米峪镇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第一责任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娄烦县宏利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的100万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因兑现利益联结金而产生的借贷资金。其中85万元用于偿还娄烦县益农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娄烦县清禾园农牧合作社兑现利益联结金而产生的借贷资金,15万元用于偿还娄烦县宏利合作社兑现利益联结金而产生的借贷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娄烦县米峪镇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娄烦县财政局拨付的100万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因兑现利益联结金而产生的借贷资金,造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损失1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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