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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购药未登记,结果判半年,究竟为何?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3:02:05 浏览量:229

【案件事实】2021年10月,杨某在担任北京某公司店长期间,违反新冠疫情防疫规定,对前来购药的陈某等人,未进行扫码、测温、登记,且未在“某区市场监管局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平台V3.0”,对二人购买的连花清瘟颗粒1盒进行登记。后陈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并涉及密接50余人。【法律依据】《刑法...


【案件事实】

      202110月,杨某在担任北京某公司店长期间,违反新冠疫情防疫规定,对前来购药的陈某等人,未进行扫码、测温、登记,且未在“某区市场监管局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平台V3.0”,对二人购买的连花清瘟颗粒1盒进行登记。后陈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并涉及密接50余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陈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严重风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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