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3月5日22时至次日1时,白先生事先通过贾某居间联系场地,在周某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住处开设赌场。期间,白某设置赌局并抽水,安排周某、王某伺候牌局,招揽参赌人员池某、李某、肖某、马某等人以“推筒子”方式在此开设赌场,并允诺散局后给予周某男场地费及好处费,公安机关查货涉案赌资合计九万余元。【法律依据】&nbs...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5日22时至次日1时,白先生事先通过贾某居间联系场地,在周某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住处开设赌场。期间,白某设置赌局并抽水,安排周某、王某伺候牌局,招揽参赌人员池某、李某、肖某、马某等人以“推筒子”方式在此开设赌场,并允诺散局后给予周某男场地费及好处费,公安机关查货涉案赌资合计九万余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白先生伙同周某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区检察院指控白先生、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白先生、周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应对二人从轻处罚。周某积极提供赌博场地,并一直在赌博现场,其并非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从犯。故白某及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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