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案件回放】A公司于2017年6月购入涉案车辆。2017年8月,A公司又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陶某,但该车至今未在车管所登记注册。2018年4月,陶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陈某。之后陈某又将该车交给B公司做展摆之用,B公司向陈某支付了车辆保证金。现该车存放于B公司的商铺内。陶某要求陈某、B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未果,遂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
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案件回放】
A公司于2017年6月购入涉案车辆。2017年8月,A公司又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陶某,但该车至今未在车管所登记注册。2018年4月,陶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陈某。之后陈某又将该车交给B公司做展摆之用,B公司向陈某支付了车辆保证金。现该车存放于B公司的商铺内。陶某要求陈某、B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未果,遂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车辆属于陶某所有的事实清楚,故陶某对涉案车辆享有完整所有权。现B公司以陈某未退还其保证金为由占有陶某所有的车辆,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陈某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涉案车辆,但该车辆系陈某从陶某处取得后交给B公司用于摆展,现陶某主张其予以返还,陈某依约也负有将涉案车辆返还的义务。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所有权人陶某将涉案车辆出借给陈某作为展示车辆,并未约定期限,双方之间的合同为不定期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陶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陶某要求陈某返还涉案车辆时,双方的不定期合同解除,此后陈某对涉案车辆的间接占有为无权占有,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占有连续的情形。B公司基于与陈某签订的协议而占有涉案车辆,此为基于合同之债而形成的有权占有,该占有为陈某主张返还时得以抗辩之法定事由,但是基于合同之债而形成的债权性占有具有相对性,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车辆的所有权人陶某,在陶某与陈某的借用关系已终止的情况下,对所有权人陶某而言,B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因此,B公司也负有返还义务。
【律师提醒】
实践中,应当厘清物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实际占有人)的关系,判断是否符合“占有连续”,以认定返还原物的义务主体,也应认识到债权性占有否定原物返还请求是债之保持力的结果,其本质依然是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所有权人。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