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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和儿媳被害人程某发生抓扯,后儿媳送女儿上学后回家中卧室休息期间,李某踢门、吵骂儿媳,儿媳未理睬。随后,李某欲用燃气毒死儿媳,便打开气灶泄漏燃气并将厨房窗户、厕所门、客厅窗户等关闭后自行离家。后儿媳因故出卧室时发现气灶情况而报警。同日,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程某...

案件回放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在家中因琐事和儿媳被害人程某发生抓扯,后儿媳送女儿上学后回家中卧室休息期间,李踢门、吵骂儿媳,儿媳未理睬。随后,李欲用燃气毒死儿媳,便打开气灶泄漏燃气并将厨房窗户、厕所门、客厅窗户等关闭后自行离家。后儿媳因故出卧室时发现气灶情况而报警。

同日,被告人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程某的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证人朱某1、朱某2、朱某3、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因家庭矛盾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情节较轻,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李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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