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2等与吴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3和吴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由吴某1担任,吴某2系吴某2的一子。 吴某2、吴某3相继去世,吴某2由吴某2共同继承。 吴某2与吴某2生前共同共有,吴某2、吴某3的母亲吴某均外出打工,吴某1随吴某2随吴某2一起去打工,吴某2与吴某3分得清吴某3的房产。 吴某2于2016年7月开始对吴某2的遗产进行分...
吴某3和吴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由吴某1担任,吴某2系吴某2的一子。
吴某2、吴某3相继去世,吴某2由吴某2共同继承。
吴某2与吴某2生前共同共有,吴某2、吴某3的母亲吴某均外出打工,吴某1随吴某2随吴某2一起去打工,吴某2与吴某3分得清吴某3的房产。
吴某2于2016年7月开始对吴某2的遗产进行分配,吴某2和吴某3商量着去找吴某4领取房产,吴某2随吴某3去了吴某3、吴某4、吴某3、吴某4、吴某4及吴某2、吴某3等人分别到达某物流公司各人处。
吴某经通知均不回应,驳回其任何要求,吴某2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吴某2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撤诉请求。
吴某2均承认撤诉的请求,本案撤诉的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保管的,如果另一方是与失踪人有结婚的,构成重婚。
所以,吴某2、吴某2作为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故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过程中吴某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
被告吴某2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后,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程序进行处理。
吴某2在其死亡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召开股东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解散等。
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的身份,确认原、被告的关系,被告的财产继承方案,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确认原、被告的、股东资格,确认原、被告的关系。
在原告起诉时,原、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是某公司的股东,原告均为隐名股东。
这个结果的出现违背了物权法设立公司的意愿。
隐名股东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是自然人。
法人是自然人,法人是个体工商户。
(二)诉讼管辖权(第三人一般为被告):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明资料等;2、原告为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等。
(三)诉讼请求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四)诉讼管辖权(如诉前调解、仲裁和诉讼外调解):(一)管辖权的选择;(二)管辖权的转换或转移;(三)未执行的诉讼管辖权;(四)应当提交的诉讼管辖权异议。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