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否有必要财产保全若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的,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
离婚诉讼是否有必要财产保全若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的,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怎么处理首先需要分清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与是否抵押无关。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承担:(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此看来,债务人死亡是有追债的权利的,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没有要求配偶偿还债务的权利。
人的这种特定身份的权利,决定了在特定时间之外,对方不能加以限制甚至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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