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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与监护人的关系((抚养权与监护权的不同之处))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3:25:06 浏览量:54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监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监护权的实现主要是财产权利的实现。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监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监护权的实现主要是财产权利的实现。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接受被监护人指导、强制执行,致使被监护人无法追认或者无法追认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1. 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果没有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那么就属于单位的事,因此,在监护人的职责之外,监护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监护人的监护过程中,监护人不可以随意的进行改变,如果有能力的话,可以进行书面的更换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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