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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诉讼离婚中,怎样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5:24:46 浏览量:31

诉讼离婚中,怎样承担举证责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诉讼离婚中,怎样承担举证责任《婚姻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做法,均符合司法实践中的要求,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离婚财产的情况处理,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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