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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北民政局结婚流程是什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0:17:05 浏览量:36

海北民政局结婚流程是什么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双方携带资料亲自到场申请,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

海北民政局结婚流程是什么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双方携带资料亲自到场申请,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变更决定。

3、颁证与送达,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决定书。

二、北京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的办理材料1、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2、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3、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父母或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北京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二、北京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标准。

公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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