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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在哪办理(撤销无效婚姻哪部门办理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8:23:39 浏览量:19

撤销无效婚姻哪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无效婚姻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时,应当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撤销无效婚姻哪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无效婚姻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时,应当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四)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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