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辩称 2. 本院查明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算父母房产吗如果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房产的所有权就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那么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该怎么算?下面就由律师在线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算父母房产吗如果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房产的所有权就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那么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该怎么算?下面就由律师在线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父母在遗嘱中表明,子女名下的财产,除因处分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外,遗嘱中明确子女的遗产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父母去世后,原老屋子的东侧新房与院落一间,并独立成为案涉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
原告请求分割母亲刘兰娣的银行存款,案涉房屋应由本案的继承人刘兰娣一人继承。
当事人辩称,1.父亲刘兰娣死后,分别育有二子三女,长子刘某3、次子刘某1、三子刘某2、四子刘某4,长女刘某5、次女刘某1、三女刘某2、四女刘某3。
20年4月13日,刘兰娣去世,其子刘某3、一女刘某4、一女刘某1。
被继承人刘兰娣于2016年1月16日去世。
被继承人刘兰娣于2016年1月25日去世,其生前于208年5月17日立有一本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希望二女杨某1能够继承被继承人刘兰娣的自书遗嘱。
此遗嘱由被告刘某3、刘某1、刘某2共同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被继承人刘兰娣于2017年3月18日因病去世。
原告系被继承人刘兰娣的妹,被告杨某3系被继承人刘兰娣的女儿,被告刘某2系被继承人刘兰娣女儿。
被继承人刘兰娣于2017年9月17日因病去世。
原告系被继承人刘兰娣的母亲,被告刘某2系被继承人刘兰娣的哥,被告刘某3系被继承人刘兰娣女儿。
被继承人刘兰娣于2017年4月18日因病去世。
原告系被继承人刘兰娣的母亲,被告刘某2系被继承人刘兰娣的女儿,被告刘某3系被继承人刘兰娣女儿。
被继承人刘兰娣自209年9月15日左右去世,其生前于209年2月14日自书遗嘱一份,将坐落于湛江市赤坎区新春路61号(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号,使用权面积:25.20平方米)。
被继承人刘兰娣去世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二、被继承人刘兰娣留有的银行存款39万元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3、被告刘某2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二审查明:刘兰娣于2015年4月2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于2014年2月1日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的坐落于湛江市赤坎区新春路61号(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面积:136.15平方米)作为遗产,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被告刘某3、被告刘某4各继承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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