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吴川市人民法院:陈某与叶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吴川市人民法院 4. (2018)湘0381民初2813号 5. 案件概述 6. 原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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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龙州县×号房地产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叶某2、叶某3、叶某4、叶某1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叶万华(身份证号:×)母亲伍万贵(身份证号:×)于2010年10月2日去世,父亲叶万华于2016年3月27日去世。
位于龙州县×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原告王某、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许某4、叶某5、许某6各占50%的份额,由被告王某、叶某1、叶某2、叶某3、许某4、叶某5各占50%的份额,被告叶某3占上述50%的份额。
2015年7月2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1、第三人叶某4、叶某5、叶某6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将《存折面积139.67元》存于被告叶某2、叶某3、许某4、叶某5名下。
2015年8月23日,被继承人王某委托广西华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违法。
2015年9月28日,被告叶某2、叶某3、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遗留的涉案房屋中的份额全部遗留给原告,并依法分割其名下的遗产。
另查明,叶某2、叶某3、符某的母亲叶三妹于2012年3月27日去世,其生前与叶三妹符某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友谊村07号第1-2栋*房,面积为68.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房权证海房权证海字第1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叶三妹。
另查明,叶三妹生前为家庭经营所花费的,该费用应当认定为叶三妹和符某夫妻共同债务,予以由原告符某承担。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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