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宏怎么分割财产 一、王力宏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房产(拆迁补偿款)一套,系王力宏所有。 二、江萍、江萍、江萍、王某1、江萍、王某2、江萍、王某3作为证明人。 从该证据可以看出,209年6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都可以提起上诉。 209年9月17日,江萍在购房时,交纳了购房定金130元,定金40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
一、王力宏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房产(拆迁补偿款)一套,系王力宏所有。
二、江萍、江萍、江萍、王某1、江萍、王某2、江萍、王某3作为证明人。
从该证据可以看出,209年6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都可以提起上诉。
209年9月17日,江萍在购房时,交纳了购房定金130元,定金40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9年8月1日,王力宏以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纳购房定金30元及购房首付款30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9年1月27日,王力宏与广西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海民初字第095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乙方吴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209年12月27日,王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王英某据此提起上诉。
2013年3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琼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琼海民一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位于海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共同使用;四、位于海口市某村X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王英某,该房产系王某甲与王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英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享有均等继承财产的权利,即每人分得80元。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享有均等继承财产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王某按份共同继承,各自继承该遗产份额。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每人分得遗产总额的1/6,即5750元。
被告王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领取王某甲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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