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诉称 2. 本院查明 3. 本院认为 4. 裁判结果 离婚财产分割起诉书范文原告:赵×,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理人:赵×,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
离婚财产分割起诉书范文原告:赵×,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理人:赵×,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李×,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案件概述
原告赵×与被告李×、李×、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被告李×、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8年8月将原告打伤。
原告曾于2018年10月起诉离婚,后撤诉。
撤诉后双方和好,原告撤诉。
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秦某与被告李×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秦某2。
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8年1月14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条件。
本案中,原告秦某与被告李×从相识相恋、登记结婚到生育儿子,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年生育一女,从恋爱到生育一女佳,双方夫妻感情亦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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