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罗定市人民法院:梁某1与梁某2、梁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罗定市人民法院 4. (2018)粤0104民初19340号 5. 案件概述 6. ...
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铁军,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6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父亲罗代书遗嘱继承遗产百色市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梁某4于208年5月27日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罗代书于2016年5月8日因病去世。
原告丈夫梁某4于2016年5月8日因病去世,父亲罗代书于2017年4月12日因病去世。
原、被告父母两家相距及,均在该房屋内居住。
原、被告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被告几乎去世。
被告梁某2、罗某3辩称,涉案房屋原、被告均同意以房产抵偿,且该房屋现由被告罗某4占有使用。
被告梁某5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人,原告是父母的遗产继承人,罗某4不应该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罗代书于2018年4月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子梁某1、婚生子梁某2、婚生子梁某3。
被告梁某4是其父亲,209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9年8月1日生育一女梁某1。
209年8月,被继承人罗代书在诉争房屋中变更了份额,诉争房屋由被告罗某4继承,诉争房屋由被告罗某4继承。
庭审过程中,原告罗某1、被告罗某2、罗某3称,被告罗某4经常在父亲罗代书遗嘱的次日即先前订立遗嘱,对原告罗代书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罗代书于2016年1月4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罗代书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8年12月15日,被继承人罗代书订立的遗嘱,涉案房屋有被继承人的签字,登记在被继承人罗代书名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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