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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无效婚姻(怎么理解无效婚姻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3:27:37 浏览量:17

怎么理解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规定,有下列...

怎么理解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可见,即使当事人是符合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二、如何处理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结合,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我国婚姻无效的救济制度,从一婚到二婚婚姻关系解除,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两种。

1、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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