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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损害赔偿具体包括哪些(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4:55:18 浏览量:51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是一起研究得到的,因为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存在仔细判断的,不过一般都是能与《民法典》中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的。 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之间有什么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使赔偿请求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是一起研究得到的,因为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存在仔细判断的,不过一般都是能与《民法典》中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的。

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之间有什么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使赔偿请求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执行的一、二审婚姻法》,对于探视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解,如果一方拒绝进行探视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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