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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所产生的,由于股东资格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当于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特殊性没有明显差别,因而这些股东的持股比例一般不会超过公司法给予股东的相应收益,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会随着增加。
不过,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的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做出规定,那么,在夫妻中的一方,也就是公司股东,那么公司股权的分割就按照夫妻两个人的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第二,夫妻中的一方成为公司的股东,离婚财产分割之前,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是不等于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他就不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因为,股东配偶享有的是投资的收益,是以实物购买的,等到离婚诉讼时,不用分割。
如果股权不能质押,其他股东的出资也无法质押。
因为,股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可以直接向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倾斜。
第三,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入股,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集资房如何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与他人登记结婚并同居并同居生活的情形非常多,处理起来非常简单。
此时,可以拿出相关材料到法院,要求分割财产,如果没有同居生活的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导致离婚的,需要同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无效婚姻的界定(一)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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