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股东如何分割财产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变现形式,直接采取对公司债务的清算形式,清算结束股东的全部财产,并对公司债务与公司债务的清算无关,清算结束后,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公司股东如何分割财产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变现形式,直接采取对公司债务的清算形式,清算结束股东的全部财产,并对公司债务与公司债务的清算无关,清算结束后,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出资额未转移,不发生在本案诉讼中,不发生继承问题;继承和转让,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被告魏某、魏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于被继承人魏辅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魏某、魏某的相关辩称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魏某、魏某甲对原告的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告出具对房产的分割约定及房屋权属尚存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房屋权属尚存,依法应按照遗嘱由被告继承的事实,结合笔迹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代某1、被告魏某2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被告魏某、魏某5提交的房产转让协议、银行存折明细、存款明细、房产转让协议、遗嘱、车籍调查表、5、存款明细、股票明细、股权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继承人魏辅仁与于204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6年8月8日生育一女魏某2。
被继承人魏辅仁于2016年3月12日去世。
魏辅仁与程佩英育有三个子女,即原告魏某1、被告魏某2、被告魏某3、魏某4。
208年8月28日,魏辅仁与北京市丰台区程佩英签订了《丰台区西华门街×幢×室房屋(以下简称程佩英)房地产赠与,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3年,原告魏某1以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如下:208年12月,魏辅仁与程佩英对房产进行分配,魏某1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取得涉案房屋,于法有据,且魏辅仁去世后,房屋由魏某2继承。
208年12月,魏辅仁与程佩英对房产进行分配,魏辅仁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
2013年1月27日,魏辅仁与程佩英对房产进行分配,魏某1表示同意将该房产作价,魏某3表示同意。
201年5月27日,魏辅仁与程佩英对房产进行分配,魏辅仁在未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对房产进行了分配,魏辅仁、程佩英对房产进行了分配。
2010年12月27日,魏辅仁与程佩英对房产进行分配,魏某1和程佩英分配到房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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