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节选)一、福州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1.《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驻闽部队...
福州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节选)一、福州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1.《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
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三明随军户口迁移办理条件(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驻厦部队军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三、三明随军户口迁移办理依据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
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九十八条: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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