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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孩子抚养费是多少钱绛县人民法院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作出了判决,绛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绛民初字第[20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50元,变更抚养费50元,变更抚养权10元。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庭审调查,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201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之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租房合同、产权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准备登记结婚。
婚后于194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某。
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
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9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主张被告干预双方感情尚可,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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