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继承者们是怎么来的?军人生前,如果没有配偶,但军人有遗嘱的,是可以作为财产的人的。 这个时候,军人的财产,由他们家属拿去继承。 军嫂和军人都属于军人的。 那么,军人有遗嘱的,军人的死亡后,他们的财产怎么处理呢? 一、军人的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
军人的继承者们是怎么来的?军人生前,如果没有配偶,但军人有遗嘱的,是可以作为财产的人的。
这个时候,军人的财产,由他们家属拿去继承。
军嫂和军人都属于军人的。
那么,军人有遗嘱的,军人的死亡后,他们的财产怎么处理呢?
一、军人的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抚育费是按月支付,子女抚育费可按照原告的意愿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或免除。
如果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出现了纠纷,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
二、如果不是军人一方的意愿,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比如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子女,双方当事人没有婚姻关系的,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相互继承遗产。
二、事实婚姻法所称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享有法定婚龄,男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年满20周岁。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非婚子女的父母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会选择离婚,这也是导致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进行规制的地方。
那么,事实婚姻关系是怎样的呢?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认定呢?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实践中,有些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与对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这其实也就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满足需要办理结婚登记,而另一方当事人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对方不满足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时,其办理结婚登记的请求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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