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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公证书咋写((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是否可以公证))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3:09:23 浏览量:10

1. 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是否可以公证 2. 法律对居住权的规定 3. 民法典 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是否可以公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居住权,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房屋所属的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者居住的权利。 ...

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是否可以公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居住权,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房屋所属的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者居住的权利。

其主要特点为:1、房屋的居住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权利,享有人对房屋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房屋居住权、用益权等。

2、居住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权利,如用益物权、供役权等。

3、居住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权利,如用益权。

4、居住权的客体是居住权,它包括居住权、用益物权和居住权。

5、居住权有时效性。

居住权是对于所有权人的重要的权利,具有特别的保护期限,占有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抛弃,这一点对于所有权人已经十分重要。

对于居住权的抛弃,所有权人在享有对商铺的占有和使用权的抛弃权的同时,也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三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是权利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抛弃、占有的意思表示,而对他人的住宅或生活用品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法律对居住权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转让和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转让的,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无偿设立的,不得转让和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居住权之间有特别的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四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以维护该住宅的安宁权。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转让,但是经原产权人同意或者追认,第三人可以成为居住权人。

取得该住宅的公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居住地登记、迁址、变更居住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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