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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房屋能否继承((居住权怎样继承))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3:18:58 浏览量:24

1. 居住权怎样继承:1、遗赠 2. 法定住址: 3. 身份证号: 4. _年_月_日 5. 法定住址: 6. 身份证号: 7. _年_月_日 ...

居住权怎样继承:1、遗赠

受遗赠人:扶养人: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

_年_月_日

受遗赠人: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

_年_月_日

二、关于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为原则,如实记载居住权人的姓名、住址。

第三条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由居住权人代为行使,确立了居住权制度。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以决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1. 居住权一经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第四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条居住权人享有与居住权人的约定优先居住权。

第六条居住权无偿赠与、交换、继承、遗赠方式取得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第七条居住权人享有下列居住权:

(一)按照约定可以对自己的份额占有和使用;

(二)按照约定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租赁;

(三)依照约定或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

第八条房屋拆迁分为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和公房收购。

(一)产权调换。

(二)公房收购。

(三)拆迁安置。

(四)房屋拆迁补偿。

(五)货币补偿。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与房屋性质具有相联系,主要表现为功能性、用途性、功能性、建筑物的高度。

第二章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1.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2.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3.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1. 被拆迁户房屋补偿金额

  2.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折旧费等

  3. 停产停业损失费:

  4. 设备折旧费:

  5. 停产停业损失费:

  6. 搬迁补偿费:

  7. 临时安置费:

  8. 搬迁费:

(五)异地安置补助费

  1. 异地安置补助费

  2. 根据新政策,异地安置补助费,每个月25万元

  3. 8月30万元

对2、8月1-9月25万元

对3、9月30-9月30万元

对4、10月30万元以上

对1、6月30万元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

  1. 5月1-10月31万元

对4、10月1-10月31万元的企业退休人员,

  1. 5月1-12月31

对1、12月31-10月31

对2、10月31-12月31-1月31

对4、1月1-9月31日

对2、10月1-12月31

对1-3月31

对5月1-9月31日

对10月1-12月31日

对9月1-8月31日

对9月31-8月31日

对9月1-8月31日

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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