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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否继承((居住权死亡的可以继承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4:40:37 浏览量:62

居住权死亡的可以继承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居住权死亡的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宅和经营性的住房权益。 公民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获得收益。 对公民的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指对公民居住的目的财产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

居住权死亡的可以继承吗,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居住权死亡的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宅和经营性的住房权益。

公民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获得收益。

对公民的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指对公民居住的目的财产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其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享有居住权的一方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权占有和处分的范围应当以产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在诉讼时效内不可能提起诉讼。

《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五条?因继承房屋、宅基地、自留山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六条?空闲、房屋、院落、闲置、不可利用的宅基地,以及因撤销宅基地、调整土地并对土地造成损失的,由村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涉及村民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或者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乡(镇)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或者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房屋拆迁安置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需要安置的房屋,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其补偿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隔半年公布一次。

2、房屋拆迁补偿价款(1)被拆迁人每平方米_元,(2)房屋拆迁安置费:每平方米_元。

3、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被拆迁人所需要安置的房屋,作如下介绍:(1)被拆迁人需要安置的,在本项目安置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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