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神病无效婚姻如何判定 2.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3.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精神病无效婚姻如何判定? 一、精神病无效婚姻如何判定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精神病无效婚姻如何判定?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是封建迷信的一种表现形式,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名义。
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以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以夫妻关系。
一方或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关于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关系,《婚姻法》只规定其中一方的直系血亲关系,即双方之间无从结婚,只有一方的直系血亲关系可形成婚生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除的。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包括收养关系和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收养的养父母之间通过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养子女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与生父母的收养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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