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2.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3. 起诉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4. (一)、管辖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离婚怎么离? 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
精神病患者离婚怎么离?
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生活,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提出离婚的。
夫妻一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不明,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不明的;
14.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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