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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法律规定((精神病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0:39:37 浏览量:38

精神病离婚应该如何处理,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精神病离婚应该如何处理1、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

精神病离婚应该如何处理,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精神病离婚应该如何处理1、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一方为再婚者的,提供离婚证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3、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

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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