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对方把财产全部转走是合理的行为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若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离婚前对方把财产全部转走是合理的行为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若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那么,夫妻一方是否需要用婚姻的方式来偿还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三种情况,大家在婚姻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离婚后,由于生活比较复杂,很多当事人就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纠纷。
这个时候就需要到婚姻法当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