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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房产证之前父母可以改给子女吗((没有办房产证前可以再加父母的名字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51:03 浏览量:69

1. 婚前财产中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2.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3.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没有办房产证前可以再加父母的名字吗?

可以。

一般根据房产的性质而定,不过一般来说,房产证上写的名字都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共有的,那么是可以进行加上一方的名字,如果房产是夫妻两人的共有的,那么也是可以加上一方的名字,但如果房产是赠与双方的,则需要提供赠与一方的信息或者书面信息,证明赠与的行为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产是归双方的,并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一、婚前财产中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婚前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般是以《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

  1. 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

  2.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1.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5. 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于这种补偿还应由被拆迁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拆迁人不能举证明其有理由,则推定其有合理合性,当然由被拆迁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拆迁人提交的产权证明、拆迁补偿协议书、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相关部门的死亡证明等材料是由被拆迁人的所有者投入了房屋的货币补偿,房屋的其他财产就是由被拆迁人自己投入了部分房屋,而补偿款并不是房屋的价值,被拆迁人的身份也不存在,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则由集体组织按照该房屋补偿款的三分之一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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