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及登记程序瑕疵有哪些?在登记程序中瑕疵常见。 首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所以,即使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男女,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关系也是可以登记成立的。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结婚...
结婚登记程序及登记程序瑕疵有哪些?在登记程序中瑕疵常见。
首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所以,即使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男女,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关系也是可以登记成立的。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结婚所必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实质条件有:《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1047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在形式上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满足以上的情形的婚姻都属有效的婚姻,在以下情形下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的婚姻为自始当然无效。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以上就是律师在线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知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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