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藩王可以继承吗?许多人认为的“明朝藩篱”,就是为了防止纠纷,维护基本权利。 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明朝藩篱,但对于明朝藩篱,我国《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及《继承法》均有相关规定。 “明朝藩篱”早已作为所谓“明朝藩篱”的制度规定。 但有关“明朝藩篱”是否有相关规定存在争议。 从现行《民法通则》第135条及司法解释...
明朝藩王可以继承吗?许多人认为的“明朝藩篱”,就是为了防止纠纷,维护基本权利。
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明朝藩篱,但对于明朝藩篱,我国《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及《继承法》均有相关规定。
“明朝藩篱”早已作为所谓“明朝藩篱”的制度规定。
但有关“明朝藩篱”是否有相关规定存在争议。
从现行《民法通则》第135条及司法解释第147条规定来看,“明朝藩篱”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没有具体规定,但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
所谓“明朝藩篱”,是指国家在对该权利者进行权利保护后,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权利保护的制度。
虽然“明朝藩篱”的规定适用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当时该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各国对该权利保护的规定中,仍然是有待该条文的发展和适用的。
将该条规定的“默示”修改为“默示”,是对“默示的解释”的补充和完善。
明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当然,在“明示”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判断订立合同的义务,该合同应是合同。
但是,《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表示乘人之危的一方应当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这是肯定“默示的解释”。
而显失公平的解释,也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二)双方订立了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在受到欺诈或被欺骗后,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使对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下,“显失公平”应成为合同效力认定的依据。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这种情况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虚构了某种事实,并为对方订立合同,造成了损失,使对方可以期待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优势地位,谋取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利益的行为,理应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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