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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居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呢(双方同居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4:02:06 浏览量:29

1. 双方同居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2. 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 双方同居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即双方本身是不以夫妻名义,对外也不以夫妻自居的关系,而是以夫妻名义。 因此,此种情况下双方共同财产是以夫妻名义,因此,此种情况下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如...

双方同居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1. 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即双方本身是不以夫妻名义,对外也不以夫妻自居的关系,而是以夫妻名义。

因此,此种情况下双方共同财产是以夫妻名义,因此,此种情况下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如下: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二、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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