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如一般为共同财产,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如一般为共同财产,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债务的例外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难以运作: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
由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它是由借贷双方共同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债务全部推定原则的具体现。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起计算,三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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