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一)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双方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三)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一)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双方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三)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小编,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网,推荐专业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