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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法律规定(同居分割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3:56:42 浏览量:26

1. 同居分割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2.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 3. 第十七条 4. 第十八条 5.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6. 第十九条 同居分割共有财产如...

同居分割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应由父母首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 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 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3.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 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 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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